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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2017

【轉知】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聯絡人: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319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緣起
  • 兒童及少年是一個人生命週期中最重要的生長及發展時期,其醫療需求如有不足,影響身心正常發展甚鉅。為落實弱勢兒童少年之醫療權益保障,減輕家庭負擔,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及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辦理本補助,維護本市弱勢兒少健康成長。
目的
為協助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依據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訂定本計畫。

申請方式
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為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
三、健保卡影本。
四、領款收據正本一份。
五、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六、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如申請住院及看護費用,則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住院病房類別與住院天數,若含括病房費用,請於診斷證明書載明醫師診斷,因病情需要確有安排指定病房之需求)。
七、看護費收據或領據正本,須註明看護日期及時間。
八、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證照。
九、六個月內應自行負擔之住院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十、其他應備文件:
(一)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之兒童或少年:請領補助證明。
(三)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社工員訪視評估報告或個案紀錄。
(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本府委託安置或寄養之公文、社工員訪視評估報告或個案紀錄。
(五)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罕見疾病之兒童及少年:醫療院所或療育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六)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重大傷病卡。
(七)請領心理輔導費用需檢附心理諮商師簡歷及證明、個案心理輔導紀錄、諮商師與個案之簽到表及結案報告。本項補助對象以社工員輔導處遇中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為限,且須於執行前經專案簽准。
(八)依上述服務對象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者,需檢附國稅局核發之前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相關資料。
(九)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一、各項醫療費用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如下:
1、服務對象為上述第六款至第十款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2)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2、服務對象為上述第一款至第五款者,依補助標準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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