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之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或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2.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3.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4.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5.租賃房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6.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建築執照。
7.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8.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含身心障礙者)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需非直系親屬關係。
9.身心障礙者本人需實際居住租賃處。
補助標準
符合申請本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資格者:
1.單身家庭:按最高補助1600元,並租金總額50%為上限。
2.二口家庭:按月最高補助2,600元,並租金總額50%為上限。
3.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助3,6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註: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4、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之稅籍、所得、財產歸屬及勞保投保資料。如未檢附本款資料,得經申請人同意後由區公所查調。
5、身心障礙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7、經區公所查無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者,應檢附建物權狀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稅籍證明或房屋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