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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身障者重新鑑定日期於110年11月1日以後者,請期限內儘速完成重新鑑定
身障者重新鑑定日期於110年11月1日以後者,請期限內儘速完成重新鑑定
發布單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服務科
發布日期:
110-10-28
截止日期:
111-01-31
提供單位:
消費稅科
詳細內容: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日期為110年11月1日(含)以後者,請身障朋友
留意身心障礙證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完成重新鑑定者,應於有效日期屆滿前向社政機關
(桃園市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展延。
稅務局提醒,如逾期未重新鑑定或鑑定後未符合身心障礙條件者,將被註銷身心障礙資格,
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亦會被取消。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2021-10-29 回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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