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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2017

【轉知】總統令:茲修正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

特殊教育法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公布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發布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多功能府據資源整合推廣中心

相關連結→http://repat.sfaa.gov.tw/01news/news_a_main.asp?id=26771

2014-06-13 回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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