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府社障字第1000352769號令發布
- 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購買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補貼,應自行洽詢承貸銀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三)申請人及全家人口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四)申請人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暨財產歸
戶證明各一份。
(五)商店或攤販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六)最近一期貸款繳款證明書、繳款收據正本各一份。
(七)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前項購買之商店或攤販,其所有權應全部登記為申請人所有。
三、申請人申請承租商店或攤販租金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三)申請人及全家人口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四)申請人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暨財產歸
戶證明各一份。
(五)租賃契約書、商店或攤販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六)最近一期繳納租金收據或證明正本一份。
(七)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前項承租之商店或攤販,其承租人應為申請人一人。
四、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第二點或前點規定初審,如文件不齊應通知限期補正,完成初審作業再轉送本府複審。
申請資料經本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書面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並將申請資料檢還。
五、申請購買或承租商店或攤販之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名額,按受理
申請日期之先後,依序辦理,如年度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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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方式規定如下:
- 購買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補貼:每年年底一次撥款至申請人
貸款銀行帳戶。
- 承租商店或攤販租金補貼:於核定月之次月十五日逕撥申請
人銀行或郵局帳戶,爾後各月補貼款均於次月十五日撥款,核准補貼至當年度底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