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觀看
桃園市第一屆輔具休…

【轉知】教育部公告:預告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一條草案。
預告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一條草案。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十條。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二)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72號。 
 
(三) 電話:(02)7736-7895。 
 
(四) 傳真:(02)3343-7910。 
 
(五) 電子郵件:educfc@mail.moe.gov.tw。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六次修正。鑒於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增訂並修正相關條文,本細則爰配合母法而修正相關文字及條次,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十四條將助理人員修正為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配合本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而修正條次。(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104/ch05/type3/gov40/num14/Eg.htm :
 
 

2013-06-07 回上頁
郵政劃撥:50088434 統一編號:30137593 立案字號:桃社發字第2441號
版權所有:桃園市腦性麻痺協會 地址:338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5樓 電話:(03)302-5507 傳真:(03)301-6871 電子郵件:cp.ty@msa.hinet.net
除特別聲明外,內文著作權均為本協會或原著作者所有,請勿移作商業用途,轉載者請務必註明出處及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