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第三條
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交航字第10450129091號
修正「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第三條。
部 長 陳建宇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依前條規定請求半價優待、優先乘坐者,應於訂位、購票或劃位時主動告知其身分,並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供查驗,並登錄身分證字號。但其他法令就記名票種或應登錄資料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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