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發布單位:社會局
分 類:身障福利補助
發布日期:109-05-04
詳細內容:
洽辦單位
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
1、設籍於轄區內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辦理購屋所需之貸款利息者,若兼具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只能擇一領取,不得重覆。
2、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名額,每年以10名為限。
服務對象
申請購屋貸款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身心障礙者,且購置住宅需坐落於本市。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家庭人口與總收入計算,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
3、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
4、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本貸款申請日前5年內首次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
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5、房屋所有權人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身心障礙者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4、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之稅籍、所得、財產歸屬及勞保投保資料。如未檢附本款資料,得經申請人同意後由區公所查調。
5、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6、經承貸銀行核章之貸款餘額證明書。
7、房屋貸款繳款證明書。
8、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所有權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9、收據。
其他
經核准補貼購屋貸款利息者應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檢具核定函及當年度全年經銀行蓋章之貸款餘額證明、繳款證明、貸款金融機構之放款攤還表(需顯示每月起迄日、貸款利率、剩餘本金)及收據向本府社會局辦理請款。
聯絡電話:3352578、3322101(分機6305)